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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人制度2022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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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就没有约束,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今天小编整理了公司合伙人制度2022最新范文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合伙人制度最新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本计划各相关主体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

3、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持股计划下确定的各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将在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同时,本持股计划作为公司中长期的激励计划,将连续实施五期。该归属及实施机制有利于引导高层人员关注公司中长期价值创造,而非博取短期业绩增长,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4、协作共赢、利益共享原则

本持股计划贯彻落实公司“协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最终股票权益的归属既与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关,也与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长期事业合伙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及长期价值,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共享。

5、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成为“全球领先的沟通与协作解决方案提供商”的企业愿景,公司需要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合伙人。为此,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激励机制,以“高目标”的工作理念牵引公司高层人员,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协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长期事业合伙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及长期价值,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期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公司总监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具体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本持股计划总人数为9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人,其他员工8人。持有人对应的股票份额依据其在公司的任职资格等级或管理职级,并参考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年度(即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第五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事业合伙人激励基金。根据《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激励基金计划》(公告编号:2021-051)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已达成,即: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36.84亿元,同比实现33.76%的增长,同时公司设定的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业绩目标也已达成,则按不超过2021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激励基金,并使用该激励基金设立“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本期持股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为2400万元,约占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净增加额的6.97%、占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的1.43%。

第六条 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持股计划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公司的股票,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本期提取的持股计划激励基金总额为2400万元。2022年6月16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股票共计34.0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0.038%。

持股计划设有相应锁定期、存续期及将对持有人进行年度考核,待锁定期满且持有人满足考核条件后方可解锁,并向持有人分配收益。若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可得收益将留存用于下一期持股计划所需资金,或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配至其他持有人。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第七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经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内本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归属与处置

第九条 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公司将对持有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A(杰出)、B(优秀)、C+(良好)、C(合格)、C-(待改进)、D(不合格)六个档次。若持有人在存续期内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B、C+、C,方可享有该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标的股票权益;仅为C-、D的,该持有人不再享受该持股计划项下归属到其名下的股票权益。

持有人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规则完成标的股票权益归属后,由管理委员会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标的股票,收益将按持有人归属标的股票额度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持股计划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可得收益将留存用于下一期持股计划所需资金,或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配至其他持有人。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即股票售出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持有人。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处置安排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将对其已分配但尚未发放的全部标的股票可得收益终止发放,其对应的可得收益将留存用于下一期持股计划所需资金,或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配至其他持有人:

(1)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存在违反《亿联员工行为红线》的行为;

(2)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因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不胜任岗位或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解聘、退休、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等情形);

(4)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仅为C-、D的;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若持有人在公司内部正常职务变动或调任,其已分配但尚未发放的收益仍予以发放,未分配部分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其任职资格等级或管理职级,并参考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重新认定。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与管理架构

第十一条 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将选举产生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管理持股计划。

第十二条 管理架构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执行具体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该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七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持股计划的重大实质性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五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合伙人制度最新范文2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1.2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 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遁序渐进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变公司性质

第四条 某某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某某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 深圳某某咨询公司是某某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某某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某某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2.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某某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某某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某某“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2.3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 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某某顾问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 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__年9月前出资并成为注册的股东,称之为创始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 按协议出资;

2) 参与运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条出让预留股份;

4) 公司亏损或业务需要时优先同比注资,补足运营所需资金;

2.5 内部合伙人

第十条 内部合伙人指认同某某文化,具备公司所需能力、获得股权的员工,内部合伙人对公司负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之责任,公司不接受纯投资者为合伙人。

第3章

3.1 内部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内部合伙人吸纳与股权激励

第十一条 内部合伙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职级T3级以上,并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3) 业务能力强,考核优秀

4) 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合伙人品质要求:合伙人需要某某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公司合伙人制度最新范文3

为进一步明确合伙人进入和考核规则,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__内部合伙人选拔考核:

第一部分:合伙人身份定义及标准:

第一条:合伙人身份证定义:__X合伙人为关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能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对应部门绩效及对团队综合能力提升有杰出贡献者!

第二条:合伙人标准:职业价值观与公司发展相符,岗位胜任力符合对应岗位要求,拥有较强的学习和适应变化的能力。

第三条:合伙人群体必须符合“四共原则”:共识,共担,共创,共享。

3.1:共识:合伙事业的梦想,事业逻辑,与合伙规则达成高度一致的认知。

3.2:共担:合伙人在不断学习进步,能力互补的条件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及风险。

3.3:共创:合伙人之间协力持续奋斗,创造利益,荣誉和更多的项目机会。

3.4:共享:合伙人之间长期,公平的分享多元化的合伙事业成果。

第四条:合伙人层级分类:

预备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核心合伙人三类。

4.1:预备合伙人:预备合伙人群体为一线优秀管理层。晋升通道为一线所有优秀员工。

4.2: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群里为中层管理,各部门的负责人。晋升通道为优秀预备合伙人。

4.3:核心合伙人:核心合伙人群体为单个项目负责人,能整体规划项目发展。晋升通道为各岗位的优秀合伙人。

第二部分:合伙人动态管理标准

该标准是定期对每一位合伙人的贡献(绩效)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标准将直接与合伙人的分红,后期配股,和合伙人身份升降进退标准密切挂钩。

第五条:考核标准:对于合伙人主要从三个贡献板块进行考核:略

合伙人对应考核板块不达标不合格,将由合伙委员会集体决议是否降级或者退出,一旦合伙委员会形成决议,对应合伙人必须服从该决议,并严格执行决议内容!

第六条:合伙委员会:合伙委员会为__X合伙制度推行及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推进的组织。

6.1: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为普通合伙人和核心合伙人,预备合伙人。

6.2:决议方法:对于合伙人考核实行投票制的决议方法,其中考核当事人不参与投票,在进行决议前,由被考核人对于个人贡献板块进行陈诉,并由被考核人直属领导进行总结,最后由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议,同时项目负责人代表拥有一票否决权。

6.3:投票系数如下:略

第七条:考核时间周期:

7.1:采取“小+大动态考核”模式:

每月一个小考核:重点考核业绩绩效及各项关键绩效点达标(现金流占比,利润占比)。以及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各项管理动作是否合理达标且有效。

每季度大考核:召开合伙委员会会议,对对应合伙人三个贡献板块进行考核。

公司合伙人制度最新范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__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__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激励公司房地产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激发公司管理层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项目经营结果和跟投合伙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不设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证机制,践行公司“一起创造,勇于担当,共同分享”的核心发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本办法实施落地的难点技术问题及日常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项目

第七条 跟投合伙项目为__年2月27日后首次开盘销售的项目。

第八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合作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办法规定的跟投合伙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条 跟投合伙员工分为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条 强制合伙人范围(一)总部一级职能部门中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二)区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 销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等);(三)其他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的需要强制合伙的员工。

第十一条 自愿合伙人范围(一)总部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项目跟投合伙;(二)区域公司、城市公司及与项目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 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条 区域合伙平台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限额内,首先满足强制合 伙人的投资;满足强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权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包括强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条 跟投合伙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筹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担保。

第五章 投资架构与额度

第十六条 跟投合伙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其他总部员工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区域公司跟投合伙员工通过区域设立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跟投合伙项目。

第十七条 计算合伙平台在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时,以项目现金流(含融 资)归正周期内,股东自有资金平均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总股本金额核算股权 占比。

第十八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合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 不超过15%;每个跟投合伙项目中的单个跟投合伙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1.5%,如需超过的须经过“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按照本办法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合伙平台以其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

第二十条 总部及区域合伙平台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伙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资金闲置时,可将闲置资金借给__地产集团,借款利息不超过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公司不能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不影响项目公司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出资管理及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资金的到位时间原则上在项目确权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项目(如在本办法通过之前已获取的项目或由于土地出让的特殊安排等不适应本章的项目)的合伙平台投资资金到位时间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各股东按工商注册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经__地产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各股东可根据股权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外部合作项目需要经合作方同意),经“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项目公司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归还债权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期开发的,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项目公司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如项目公司产生利润并符合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经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项目公司可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分配利润。项目清算时,合伙平台按照 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权占比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跟投合伙项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积的销售率(已售地上面积/全部可售地上面积)达到90%时,或按照《四川__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决定将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

第三十条 退出启动时点发生后,总部合伙投资平台或区域合伙投资平台可 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跟投的项目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合伙平台退出跟投合伙项目时,未售部分可选择独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未售物业价值,具体评估方法在执行细则中明确,最终报“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动时点,原则上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退出时间的,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章 离职及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其参与的合伙投资平台投资,退出时按照其投入资金占项目股东总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退出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在执行细则中确定,最终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所在合伙平台投资的,可以选择保留或退出其在调动前合伙投资平台的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公司合伙人制度最新范文5

第一条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

(1)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资合伙人会议;

(2)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他最适应的称谓。

第2条合伙人的产生

(1)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

(2)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律师;

(3)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

第3条合伙人的条件(1)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一专业特别精通的;

(2)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

(3)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

(4)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

(6)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第4条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1)依本办法,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2)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3)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公司合伙人制度最新范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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